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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

2017-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广大师生,积极创建全国一流公安院校。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和决策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实际,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坚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八条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院干部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合作办学、党建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措施。

(六)讨论决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院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或一定额度以上的建设项目或经费支出。

(七)研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听取并审议通过学院纪委的工作报告,研究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九)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审议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至少一次,相对固定时间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院长助理、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会议成员或有关部门提出,院办公室汇总后,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涉及人事工作的议题应先报政治部组织人事处,经政治部部务会议研究拿出意见后,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提交议案、论证材料以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

第十四条  拟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院办公室。院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得列入议题范围: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临时动议的。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由党委秘书记录。涉及干部及人事工作问题,由政治部派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材料存档。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  对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讨论有关议题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提出原则意见。每位党委委员都有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与会人员应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集体决议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研究一般问题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研究干部问题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协调、检查和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在未做出新决定前,要按原决定执行。纪检督查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