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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警察学院会议制度》的补充规定

2014-10-31

    为进一步规范会务,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对《湖南警察学院会议制度》(湘警院通〔2011〕7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条  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方可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上级交办、督办重大事项;学院阶段性中心工作调度、安排与处置;涉及学院多个部门需统一组织协调的事项;研究制定学院中长期规划;研究学院事项和年度总结;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理及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 全体院党委委员、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院属部门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会前须向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确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院属有关部门须请示书记院长同意后,提前将汇报材料送院办公室秘书科备案;秘书科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预安排建议,经院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院党委书记审定,并提前报告参会院领导。

第七条  院属各部门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必须事先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或汇报课件,每个议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八条  会议由院办公室秘书科确定人员负责记录;纪要经整理并送院办公室主任和与会院领导审阅后,由院长、党委书记签发。

二、关于会议审批

第一条  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党组织召开会议的审批

1.学院党委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院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批。

2.院党委副书记召开的全院性的贯彻布置工作、咨询、调查研究会议,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3.院党委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全院性的布置、检查工作会议,由分管的院党委领导审批。

(二)行政组织召开会议的审批

1.院长办公会、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审批。

2.副院长召开的贯彻布置工作、咨询、调查研究会议,向院长报告。

3.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全院性的布置、检查工作会议,由分管院长审批。

(三)召开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院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条  须经学院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开会理由、会议主要内容、与会人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开支标准和所需经费等。书面申请一般应提前7天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院属二级机构需提交议题呈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和协调会研究,需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院办公室提交会议材料,办公室对会议材料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阅。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学院大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学院大会的会期不超过3小时;部门承办、以学院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会期不超过2个小时,会议安排经验交流时,每位交流发言不超过8分钟;专题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原则上不召开种类表奖会、庆祝会。

第五条  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凡未经批准的会议开支或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超支的部分,不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