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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4-10-31

湘警院党〔2013〕1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定是指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两种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2.学院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院党委、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5.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上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7.学院党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8.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9.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特殊人才引进等;

10.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11.院及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1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建和院办产业的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的有关情况;

15.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等;

16.重大对外合作交流规划;

17.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院庆等重大活动的安排;

19.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20.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四条 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教学、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群众、专家教授和法律顾问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立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学院党政一把手和相关院领导报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积极稳妥地处置。

第五条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二)凡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决议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对象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