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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2014-10-31

湘警院通〔2014〕20号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创新教育服务体制,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群众诉求,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学院民主管理水平,改进学院各项工作,办人民满意的公安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

    每周二下午2∶30~4∶30为学院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接待人员

    接待日里,学院安排一名院领导负责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制定院领导值班表;一名中层领导干部参与接待工作,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为当周值班的值班主任。

三、接待地点

    “院领导接待室”设在科技办公楼108室。

设立书记院长实体信箱两个,一个挂科技办公楼一楼大厅,一个挂图书馆一楼大厅:设立书记院长网上信箱:hnjybgs168@163.com ,网上受理群众咨询与诉求。

四、接待对象

    全院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群众。

五、接待事项

    (一)全院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相关人士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等。

六、接待要求

    (一)负责和参与接待的院领导和值班主任要按时到位,耐心听取接待对象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并认真填写“院领导接待日记录簿”。

    (二)对师生员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解决,不能立即答复或解决的应明确解决时限,尽快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转交其他领导或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重大事项,提出或责成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解决。

    (三)承办领导和承办部门要以对学院和师生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力办好所承办的每一件事情。院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