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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警察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2014-10-31

湘警院通〔201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对教职员工的保密教育,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保密工作。院办公室设机要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文(电)、档案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其规定。组织制定学院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调整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范围。

(二)指导、督促院属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与各部门签订保密工作责任状。负责全院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定期开展保密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对失泄密等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全院师生员工的保密法制教育,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培训。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和院党委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和院党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院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设保密专干,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部门的保密专干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七条 在学院日常工作中涉及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各部门产生、存放、保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独立、规定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八条 学院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报省公安厅保密办备案。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保密岗位职责,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应与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签订保密责任状。涉密人员上岗、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均应由院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批准。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配备保密单机等安全保密设备,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章 保密范围和保密守则

第十二条 学院的保密范围包括产生和收到的国家秘密和学院的“内部事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保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密码电报、函件、资料等;

(二)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材料和重要会议记录;

(三)公安专业教材、学生考试试卷、涉密案件及内参资料;

(四)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移动存储介质和网络的涉密内容;

(五)不宜公开的有关政治稳定方面的师生思想动态情况,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六)拟议中的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不宜公开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后备干部名册等材料;

(七)不宜公开的教职工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案件受理等材料;

(八)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发展规划,学院招生信息等;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全院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 涉密文(电)管理

第十四条 凡属于机密、紧急事宜时才能使用密级文(电);涉密文(电)要标明秘密等级,规定发放范围;要严格执行签发制度。

第十五条 秘密文(电)印制时要按照批准的印制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或少印;印制后必须妥善保存文件原稿、重要修改稿及印刷清样,必须及时销毁印制过程中形成的蜡纸、残纸、废件;复印或摘抄秘密文(电)必须经过院领导批准,不得到营业性复印单位复印,对复印的秘密文(电)要按正式文件一样保管。

第十六条 秘密文(电)的收发要做到专人负责;在收发、分送、批办、阅办、传阅、借阅等环节中要认真履行登记制度,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要在学院机要室阅读秘密文(电)。绝密文(电),当日传当日收,当日借当日还,绝不过夜。

第十七条 秘密文(电)必须由机要人员专车取送,途中不得办理与取送秘密文(电)无关的事,不得携带秘密文(电)逛商店、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让办理其他公务的同志捎带秘密文(电);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真或互联网邮寄、发送秘密文(电);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电),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秘密文(电)必须存放在保密设备完善的库房和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平时使用的秘密文(电),应在用后随手入柜加锁;机要、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要将文件造册、核对,办理签字手续,将秘密文(电)全部移交清楚。

第十九条 学院和院属各部门对秘密文(电)应定期清查,凡分发和借出的应按时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电)要按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院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重要会议材料和领导讲话,应交机要档案室登记管理;没有保存价值或超过保管期限的秘密文(电),要登记造册,经主要院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在专人监视下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院属各部门对所收的秘密文(电)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清查、清退一次。秘密文(电)的销毁是学院办公室机要档案科的职责,院属各部门无权销毁。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负责做好公安专业教材和教学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存储介质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文件在制发过程中由院办公室机要档案科进行涉密检查;凡涉密文档不得在互联网(指互联网和公安专网)的计算机上打印、储存和传输;涉密文档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拷贝。

第二十五条 保存有机密文件、数据的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在不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完后,要及时入柜加锁。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丢失秘密文(电),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保密法》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学院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