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警院通〔201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四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主要院领导审批,其他教师、干部外出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派出部门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院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院级领导按规定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院级领导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学院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由院校领导带队的参观、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由院办负责接待,并视情况安排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其他一般性公务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十条 严格接待审批。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各部门有公务接待时须填写审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院办负责的公务接待,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得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十二条 严格食宿标准。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
公务接待一般安排接待对象在学院餐厅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接待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履行报账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部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体。学院纪委、监察室、督查处对院属各部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对院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院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警察学院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湖南警察学院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湖南警察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部门: 接待时间:
来 宾 信 息 |
来宾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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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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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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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院领导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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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警察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部门: 经办人:
来 宾 信 息 |
来宾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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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内 容 |
活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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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预算费用 |
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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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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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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