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湖南警察学院总值班制度

2014-10-31

     湘警院通〔2011〕44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校内外信息联络畅通,有效处置各种应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学院根据省政府、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总值班是为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而设置的值班备勤常规工作,总值班统筹协调学管、保卫、水电、医疗、物业、车辆等值班工作,实行值班领导带班、值班主任轮班、值班员固定值班的方式。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总值班工作。

第二条 总值班室设在科技办公楼一楼107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为:(0731)82791600。

第三条 总值班表由院办公室统筹安排。每班3人,分别为:值班领导1人、值班主任1、值班员1人。值班人员按顺序轮流值班,每班时长原则上为期一周(国庆长假、春节期间除外),交接班时间为每周一的上午8:00。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以外的其他党委成员、督学担任值班领导;全院除学管和保卫系列以外的所有副处长以上中层干部担任值班主任;院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值班员。值班期间,由值班领导负责带班,值班主任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其余时间必须在总值班室值班,值班员必须固定在总值班室值班。

第五条 学工处、保卫处和后勤处参照本值班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负责安排学管、保卫、水电、医疗、物业、车辆等值班备勤工作,并将其值班表于每月1日前报学院总值班室。

第六条 值班职责

(一)在值班领导的统一调度、协调下,处置校园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二)接收外单位的来电、来函及个人的来访接待等工作。

(三)做好上述事项的值班记录,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值班领导汇报。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将值班室内电话呼叫转移,当班期间,总值班室不得离人。

(二)值班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当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自行做好调班交接工作,并事先征得院办公室的同意。

(三)当班期间,值班领导要带领值班主任及各类值班人员定期巡查校园(每晚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做好交接。

(五)在特别防护期间,值班主任应督促值班员将学院信息于当天17:00之前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六)爱护值班室公物,保持室内卫生。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总值班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值班补贴由院办公室统一造表报政治部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