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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2014-10-31

湘警院通〔201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院务,是指学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院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学院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学院院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湖南警察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院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治部、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督察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教学评估处、继续教育处、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成立湖南警察学院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纪委、监察、督察处、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七条 成立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院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院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系部设置情况;

(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院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院招生(含函授自考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院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院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考人员的招考条件和程序、招考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院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考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考)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招考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八)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院内岗位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一)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二)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三)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四)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五)校办产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六)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院局合作有关情况;

(十七)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九)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民警培训、专题招标、教官评审等情况;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公开的院务,学院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栏目或网页;

(二)在学院院报、广播等院内媒体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通过全院教职工大会、院务例会、教学例会、学管例会、工会代表会议、离退休人员座谈会、学生代表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向社会公开的院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二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院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一般应在院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院务公开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对外信息公开必须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由院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享有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学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信息,及时为群众解答相关问题。

第七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在实施院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院务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部门或个人隐匿或公开虚假的院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