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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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警察学院会议制度

2014-10-31

湘警院通〔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正规化建设,规范会务,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精简会议,尽量少开会、开短会。   

第三条 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经费,严肃会议纪律。

第二章 院党委会议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经院党委书记批准方可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全体院党委委员出席院党委会议;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会前须向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七条 院办公室主任列席非讨论人事问题的院党委会议;其他与院党委会议议题有关的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院党委委员报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解决学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以及及其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院属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研究确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经费的开支等。

第九条 需要院党委会讨论决议的事项,院属有关部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将议题材料送院办公室主任审阅、备案;院办公室主任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预安排建议,呈院党委正、副书记审定,并报告其他院党委委员。

第十条 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如只涉及某一部门,会前应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如涉及院属多个部门且分歧较大的,会前应由相关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能统一的,一般应暂缓提交院党委会议审议;如急需提交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则应将各方分歧意见如实向院党委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向院党委会议汇报必须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或汇报课件,每个议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主任负责院党委会议记录,需发纪要的,及时整理,经与会院领导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及人事工作问题的会议纪要,由政治部负责记录、整理、送审和印发。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向有关综合部门反馈情况。院办公室负责牵头督办院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收集、汇总贯彻落实情况,向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经院长批准后召开,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报院长批准,及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或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提出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计划、规划及其实施办法;提出学院行政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提出学院重大教学活动、科研任务、学管措施和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管队伍建设等方案;提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工作决算报告;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问题、对学生记三等功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奖惩;听取院属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院属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研究决定院属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参加院长办公会议人员:主持会议的院领导、会议议题与分管工作有关的院领导、纪委副书记、院办公室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院属部门负责人。重要问题可邀请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出席。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确定。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议的事项,院属有关部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前将汇报材料送院办公室秘书科备案;秘书科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预安排建议,经院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审定,并提前报告参会院领导。

第二十条 院属各部门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必须事前准备好书面材料或汇报课件,每个议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二十一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如只涉及某一部门,会前应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如涉及院属多个部门且分歧较大的,会前应由相关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能统一的,一般应建议暂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如急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则应将各方分歧意见如实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秘书科确定人员负责记录;需发纪要的,及时整理并送院办公室主任和与会院领导审阅后,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签发。

第四章 院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由学院领导主持,根据学院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成员、院级领导、院属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成员和院级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须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并派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参加。

第二十六条 院务会议主要传达上级和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办公室秘书科负责院务会议的签到、记录;院务会议一般不发纪要。

第二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院务会议精神,及时向院办公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院办公室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总整理后,向院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其他会议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提出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